面對COVID-19,如何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上取得平衡?

       為了公共利益,你願意放棄自己的個人權利嗎?這是在COVID-19大流行的期間,全球人民都必須要面對的問題。
       各國政府雖然有義務保障人民的健康安全,去對抗新型冠狀病毒,但若無節制地擴大使用監控系統,來追蹤個人的位置與活動紀錄,可能會違反比例原則,並嚴重侵犯到人民的權利。

圖為一名來自REOPEN NC基層組織的抗議者,反對北卡羅來納州冠狀病毒的封鎖。

不正當的位置監視

       隨著COVID-19大規模的延燒,政府一次又一次地利用危機來擴大其權力,遠從部署無人機腳踝監護儀到使用部識別攝像頭或體溫熱像儀監視公共場所,近則收集個人手機位置數據,由此可見全世界的政府一直在試圖採取侵入性措施,希望能有效地抑制疫情擴展。
       單就從和我們最切身相關的手機位置追蹤監控來看,像是南非、波蘭、韓國等等的國家已經曝光了政府對個人位置的監視權限正在迅速擴展。

蘋果和谷歌推出的解決方案

        AppleGoogle公司合作生產適用於iosAndroid系統的手機的追蹤應用程式,使用藍牙進行傳輸,而不是GPS,不會在未經其同意下追蹤公民的活動狀態,不需要定位用戶的位置,僅需感測用戶間的距離,是否接近到足以產生感染的風險,是一項以透過追蹤感染者及其接觸者的方式,來監測病毒傳播情況的技術,雖然是將用戶隱私和安全性作為設計核心,但在危機結束之後,也會存在著政府或許不願意放棄對數據使用的風險。

圖片來源:https://hk.xfastest.com/49921/apple-google-track-covid19/

人工智慧與大數據

       中國據報在公共場所使用「智慧」熱掃描器臉部辨識科技來追蹤病毒的散播,而科技大廠阿里巴巴則推出了一項健康追蹤功能,根據個人健康資訊,以顏色標示每個人的健康狀態:綠色代表安全(擁有最大的行動自由)黃色和紅色則須分別實施714天的隔離,用這套系統來決定你是否能夠進入公共場所,但令人擔心的是,這個應用程式卻將這些數據分享給了執法單位。
       波蘭政府也推出了一個應用程式,希望藉此能夠落實居家隔離,以發送通知的方式,提醒人們上傳自拍照,照片會經過臉部辨識及定位資訊的驗證,來確認此人有沒有違反規定。類似的應用程式也相繼在其他國家推出,包括印度的一個將自拍照標記地理位置的應用程式。
       日新月異的科技可能會提高非法的歧視性,並過度傷害已經邊緣化的社群,在目前採用的技術中,許多使用了不透明的演算法及偏差數據,倘若用在決策上,將勢必會加深對特定群體的歧視。

非常時期就應該採取非常手段?

      在疫情爆發的初期,中國政府因實施「封城」和「禁足」等措施遭到社會大眾廣泛抨擊,但隨著境內疫情明顯地逐漸受到控制,「中國式防疫」竟成為他國頻頻效仿的模式。
       相對的如果在台灣,警方透過手機監控居家檢疫者,一般情況下都會慘遭輿論譴責,但卻因為遏制檢疫者違規有效,加上整體防疫有佳,所以得到了社會上普遍的支持。同樣地,新加坡及韓國採用的「侵入式」的監控體系,也因為有成功抑制疫情而飽受稱讚。
       這讓我們不經開始思考,究竟這些所謂借防疫之名卻侵犯隱私的措施,是否僅因為成效顯著,進而迫使社會大眾被動地接受,無形成為了理所當然的社會規範,也應證了一句話: 「當監控變成常態時,會非常危險。」由各國為求好心切,希望能夠快速有效地控制住疫情擴散,採用變本加厲的措施可見,像是日本在48日宣佈緊急狀態,賦予地方政府強制徵用物資及土地的權力,而泰國則是在3月底進入緊急狀態,授予政府採取強制性的措施,包括打擊網路社群謠言,必要時甚至可以關閉媒體。

公共利益V.S.個人權利

要取得兩者之間的平衡,首先政府必須要做到下列五項保證:
(1)   臨時性(Temporality
    在九一一事件後僅僅六周就通過了愛國者法案,賦予了政府前所未有的監視美國公民的權力,這在當時的情況下可能是很合理的,但美國政府直到今天,仍然持續在蒐集數百萬人民的電話和簡訊,所以不管是權力或是資料都得訂定好明確的使用及保留期限。
(2)   公民自由(Civil liberties
    不管是現在或是未來,都不應該將共享的數據使用在監控或歧視的政策上,不能讓長久以來所爭取到的公民自由權利,僅僅因為當下的流行性疾病而被棄之於地。
(3)   透明度(Transparency
    任何與政府共享敏感資料(:位置資訊)的公司,都必須提供及時且具充分透明度的報告,並且要讓社會大眾能夠容易地去理解其內容。
(4)   目的用途限縮(Limited use and purpose specification
    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的《公平資訊慣例》(又稱FIP原則)規定,不應該將個人資料用於處理特定目的以外的任何行為,所以在當前的情況下,所蒐集之位置資訊,應僅限使用於抑制病毒傳播的目的上。
(5)   數據安全(Data security
    出自於政府善意的保護公民行為,並不自動意味著也將保護他們的敏感資訊,硬要說明的話,那就是指在疫情大流行期間,網路犯罪可能不減反增,,所以政府有責確保具備適當的管理團隊、技術和物質保障措施,做到守護個人數據的安全。
結論:
       不管政府制定了什麼樣的措施,來設法與COVID-19進行對抗,都必須符合相稱、必要、比例性及時間限制,建立在嚴格的標準之上並具備第三方做適當的監督,杜絕非法歧視的問題,在達成預期效果之外也同時須考量到將侵害降到最低,並反覆檢討現有的手段是否合法適切。因為疫情的控制不是僅靠政府的努力就能輕鬆解決,需要全體人民共同協助,才有機會能在公共利益與個人權利上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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